县人民法院积极践行为民服务宗旨,发挥人民法庭巡回审判职能作用,在大岗山大砻下巡回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个案,以案释法进行普法宣传。
据悉,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因矿山开采需要而租赁原告经营的林地,为此,双方分别签订《新余市大砻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征山征地合同》(实为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林地等归被告使用,被告陆续使用生产且陆续付款,但至今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及管理费合计755100元。自2019年开始,被告已经实质性停产,相关采矿设备已经堆放在原告管辖的场地多年,却未派人员看守,且原告及上级主管部门先后多次联系被告的主管人员但主管人员拒绝接听电话。为此,原告故诉至法院。
被告在庭审中认为,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征山征地合同面积不是实际租赁面积,且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答辩人多支付了款项182247.元,原告的起诉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庭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商事案件可以组织双方调解,庭前已经组成双方调解,双方差异较大,今天不再组织调解,庭后可再行协商,故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分宜县融媒体中心 记者 钟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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